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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家具年代判定标准和准则

的年代判定,有两个既定的系统可以作为理论基础与基本准则

二、对清式家具的年代判定

《中国美术全集·工艺美术篇 竹木牙角器》一册中,提出将分为清初、乾隆、嘉道、晚清四个时期。凡木质和做工接近明代的,列为清初;凡制作新颖,质美工精的都称乾隆制品;凡制作近似乾隆,矩矮虽存,但工料不够精良的,则认为嘉庆、道光制品;同治大婚时所制一批以雕刻肿鼻子龙装饰为特点的桌、案、几、椅、凳、床、柜等,和光绪二十年至三十年市上流行的大批进入颐和园的造型更为拙劣的家具,是晚清制品

一、对明式家具的年代判定

《明式家具研究》一书中提出了一种方法,将明式家具依其风格式样、用料和结构特征大致地判定在明初至明中期、明中期至明晚期、明晚期至清前期三个历史时期内

本文以两个准则为基础,将所收录的家具分别划为明清之际(大致在明崇祯至清顺治年间)、清早期(大致在康熙至雍正年间)、清中期(大致在乾隆年间)、清中晚期(大致在嘉庆道光年间)、清晚期(道光以後)五个历史时期,分界是一个有纵深的面,而不是一条线。我们知道,家具历史上有晚期制作早期式样的情况,尤其一些经典的明式家具,自明代至清晚、民国时期一直原样不动地制作。依据家具的风格式样来判定年代的早晚,并不能说是一个最理想的方法,它不能像瓷器那样,判定准确到某一年号,而且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更需相当的实践经验。此外,历代都存有由旧料改作,旧家具改式样等问题,使得有些家具的式样特征与用料、作工的时代特征相悖,给断代造成了困难。以上两个判定准则中,有一部分(清代的明式家具)出现重叠,但并不冲突。不少人不仅喜欢把家具的年代定得偏早,而且在并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将某些旧家具的年代标得精确到某一年号,这种超越认识水平、自欺欺人的做法并不可取,更不可信。摘自《》。但是,像自然界其他领域的科学研究一样,任何理论的科学性都是与人的认识水平相对而言的,应该承认它的时间性。明清家具虽然距今时间不久远,看似简单的年代判定,却具有特殊的难点,直至今日仍是一个未能很好解决的课题,而且没有找到更好的方法,因此,前面所述的两个判定年代的划分标准,是实事求是和可行的。当今有些闻名遐迩的明清家具,其准确制作年代仍困扰着学术界。此外,人们也逐渐意识到,以往普遍存在对明式家具的年代判定偏早,而对清式宫廷家具的年代判定偏晚的现象,值得引起注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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