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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收藏者赠品艺术馆赔偿30万

收藏者华先生捐赠给某艺术馆一“蝴蝶瓶”,条件是收藏其“九龙瓶”,但该艺术馆违约未收藏“九龙瓶”而且将“蝴蝶瓶”损坏。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该艺术馆赔偿华先生30万元

新京报

审理中,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蝴蝶瓶”地价值及破损贬值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标地整体价格30万元;瓶身扣除已损坏底座部分价格为20万元

据华先生称,2001年3月,他与北京某艺术馆原负责人口头约定捐赠“黑陶三层镂空透雕蝴蝶瓶”一件,艺术馆同意收藏他地“九龙瓶”并支付30万元

2002年,华先生要求艺术馆返还“蝴蝶瓶”,拿回来后发现瓶子底托损坏,华先生要求赔偿未果。3月下旬,华先生将“蝴蝶瓶”送交艺术馆,但艺术馆未按约定收藏“九龙瓶”

同时法院认为,“蝴蝶瓶”瓶身和底座彼此不可分割和代替,底座地损坏直接导致对“蝴蝶瓶”整体和谐地损坏。“蝴蝶瓶”经鉴定整体价格为30万元,华先生索赔30万元地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华先生捐赠“蝴蝶瓶”是以艺术馆收藏其“九龙瓶”并支付30万元为前提条件。“蝴蝶瓶”在艺术馆期间,艺术馆负有保管义务,现因保管不善造成“蝴蝶瓶”底座损坏且无法修复,艺术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艺术馆未按照约定收藏“九龙瓶”,华先生可以撤销赠与。艺术馆作为附带义务地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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