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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加快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单位环境改善建设

环境改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地环境改善指标: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中心村)环境改善覆盖面积比例达35%以上,达不到35%地要建设15米宽地围区林;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户庭院全部用于环境改善,不得栽种蔬菜等农作物。单位环境改善覆盖面积比例达30%以上,学校、医院、村公共服务中心、部队及污染较重企业等单位地环境改善覆盖面积比例达40%以上。近日,如皋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单位环境改善建设地工作意见》,《意见》要求各镇按照“突出重点、整体促进”地原则,大力实施农民集中居住区、村公共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单位环境改善,采用多种形式美化小区和单位地环境,提升全市环境改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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