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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误买文物能否退货

理由如下:。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其后果使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的目的,如果直接认定合同有效,会严重损害误解人的利益,故而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案情】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单从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之可撤销应具备的构成要件来看,李明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误以为标的物价值4万元,而与王刚订立买卖合同,结果他几乎以双倍价格购买标的物,足以认定该合同给李明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符合重大误解的情形。李明和王刚经合意订立买卖合同,此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呢?从原因上来看,李明不是文物鉴定专家,因缺乏经验而对标的物产生认识上的错误,具体来说是对标的物价值上的认识错误而不是性质上的认识错误;从结果上来看,李明、王刚双方的所得利益明显不平等,显失公平。因而该合同不能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明在订立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违背合同公平原则,因此他有权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所以才出价4万元购买,正是因为这种类推式的思维,才使李明对计兰炉的价值认定产生误解。其次,从现实生活层面进行分析。根据等价有偿原则,李明应该通过法律来使其损失得到弥补。而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李明基于对青花碗的价值类推到了计兰炉的价值。李明是因为看到了青花碗底印有“康熙年制”字样,又因为王刚说青花碗和计兰炉都是其母的遗物,从而让其有足够的理由认定计兰炉虽然没有印“康熙年制”字样,但它们是一套,肯定也是康熙年制的。李明事实上是花了4万元买到了价值2.2万元的物品,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失

所以李明不能要求王刚退货并返还价款。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明、王刚均是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分歧意见

【探究】

【争议】

王刚说这是其母亲心爱的物品,不愿出让。3个月后,李明经人提醒怀疑青花碗和计兰炉有可能是赝品,于是拿去做文物鉴定,结果验出青花碗系真品,市价约2万元,而计兰炉乃清代晚期物品,仅值2000元。事后,李明付款,王刚交货后还自行缴纳了8000元个人所得税。后来,李明多次向王刚表明极其喜爱这两件物品,愿意出高价购买,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了买卖合同:青花碗和计兰炉作价4万元出让给李明,税款由王刚自行缴纳。今年1月,李明在王刚家看到一只印有“康熙年制”字样的青花碗,还有一个看上去与之相配套的计兰炉,但计兰炉上没有“康熙年制”字样。此后,李明以缔约中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对计兰炉退货还款,王刚不同意,双方由此对簿公堂。王刚称这是其母亲的遗物,李明以为是文物,便提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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