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暨工作组会议纪要的通知》(农渔远函[2004]46号)及我部有关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文件的要求,落实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印尼远洋渔业项目健康发展

2004年7月23日

农渔远函[2004]67号

农业部渔业局

2004年7月16日,我局与印尼海洋事务与渔业部代表团在北京就中印尼渔业合作及修订中印尼渔业双边安排问题进行了会谈,签署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的议定书》,对2001年12月19日签署的双边安排进行了修订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根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enpen.com/2022/09/175854.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